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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浏览次数:36567   发布时间:2016-06-30 文章来源:本站


 

 

 

 

 

 

 

 

 

 

 

 

 

 

 

 

社有资产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四条第十四款  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第十一条  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四项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认真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切实把控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四条第十二款 健全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十条  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第八条  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        
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三款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倍增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与农民共同组建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对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引导。

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七条  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第十八条  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        
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三款  加快实施“金融助农工程”,依托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鼓励参与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建设,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代理开展互助保险、参与农业保险。

发展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五条  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        
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三款  加快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树立“互联网+”思维,发挥实体网络优势,以发展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为重点,构建以裕农网电子商务平台为龙头、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为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物流配送体系为支撑的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拓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产业园区创建和电子商务村建设,在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九条  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期货交易、股权交易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

提供涉农培训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二条第四款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第六款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第六条第十八款  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三条第十款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项目审核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二条第五款  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二条  加快建设新农村流通网络体系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1号)
第二条第三款 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指导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对有关物资的收购、储备和供应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四条第十三款  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储备边销茶计划的通知》(商运函[2012]88号)
第三条  2012年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承担储备茶贴息资金日常审核工作,由各承储企业所在地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按上述原则核定贴息成本。